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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意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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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疏忽索償) 包裝員, 小休時去洗手間跌倒受傷, 獲賠償約 $1,880,000


僱主就僱員的安全應負的謹慎責任
洗手間 僱主對僱員的安全

在案件 CHUNG YUK XXXX v. THE XXXXXX COMPANY, LIMITED 中事主為 44 歲的麵包包裝員, 小休時去洗手間因地面濕滑跌倒受傷。 在2015年11月7日,原告人因小休而去洗手間,當她行入洗手間後不久,正在找合當的廁格時,因地面濕滑,失去重心右腳離開地面,背向地大力的摔在地上。 原告人傷勢: 意外後當日,她前往仁濟醫院急症室,醫生檢查後發現於頭部後方、頸背、腰背有壓痛,並記錄發生意外滑倒,頭、右肩膊、臀部、 右手肘受傷。2015年11月9日,她到仁濟醫院急症室求診,她的頸痛加劇,活動範圍受限,伸展和轉動時感到痛楚。她投訴有頸痛僵硬、腰背痛、雙肩痛及右手肘痛。


被告人作為原告人的僱主,有不可委託给他人的責任(non-delegable duty),採取合理及謹慎的措施為其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系統、工具、工作指示 / 監督、工作地方等等,以確保其僱員的安全。僱主就僱員的安全應負的謹慎責任,不應限於工作進行當下的地點本身,亦可伸延至通常及合理地連帶於其工作的活動;例如使用僱主於工作地點提供的洗手間設施。


原告人的傷勢起初主要是 (1) 頸痛、(2) 腰背痛;後來她有出現 (3) 精神科的問題及 (4) 下胸背痛。 由於法庭認為原告人並不再適宜做意外前的工作,法庭認為在未來收入損失的計算上,她的每月損失應計算與其過往損失(剩餘時段期間)的原則相若。


項目賠償額 (HKD)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255,000

(2) 過往收入及強積金利益的損失 $686,011

(3) 未來收入及強積金利益損失 $622,123 (4) 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84,000 (5) 專項損害賠償 $108,305 (6) 未來的醫療支出 $130,000


合共:$1,885,439

減已收僱員賠償 $592,777.2

餘額:$1,29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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