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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意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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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 木工左手手指被鋸機鋸斷, 獲賠償約 $480,000


鋸機

案件編號:DCEC 1x1/2021


案件名稱:胡XX 訴 范XX 三X工程公司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露怡


判案書日期 :2023年5月5日


個案:

這是一宗發生於2020年6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百德新街51號華爾大廈X樓的一個住宅地盤内的工業意外,原告人/申請人胡先生其左手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及尾指意外地被一座安裝在工作檯上的圓鋸機(“鋸機”)鋸斷。申請人現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第9、10及10A條提出申請,要求其僱主,對他因工受傷作出法定賠償。


原告人職業:木工


原告人傷勢:

左手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及尾指被鋸斷


原告人獲177日病假


審訊結果:

法庭裁定被告人須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申請人聲稱答辯人以日薪散工形式替他於不同的裝修地點做木工工作,日薪為港幣$1,500,都是以現金支付。


由於申請人並非固定月薪的僱員,凡由於僱員受僱於某一僱主的僱用期過於短暫、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或由於僱用條款,以致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非切實可行,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 相同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


申請人聲稱他在意外前12個月的工作性質相同,均為木工,每天的工資是港幣$1,500。他在證人陳述書中列出從該意外前的12個月(即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收入,並得出的平均收入為港幣$24,625.00。雖然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據支持他的計算,但法庭考慮到申請人的工作性質屬於散工,一般來說也是以現金出糧, 而且申請人提出的工作天數也為合理,例如在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前,申請人可以平均每個月工作23天 ,但在12月便下降到18天,而2022年2月和3月,更減少至每月4天。因此,儘管他沒有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據,但法院認為他的說法可靠且合理。再者,答辯人並沒有就此提出相反的證據。本席因此接受申請人意外前的平均收入是港幣$24,625.00。


意外發生時,申請人58歲。因此根據該第9條,申請人應獲得的補償金額為:港幣$24,625 x 48 x 30.5% = 港幣$360,510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賠償額


(1)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 360,510.00


(2)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 116,230.00


(3)醫療費 $ 3,235.00


總計$ 47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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